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上户口要先帮宝宝起名字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上户口要先帮宝宝起名字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是刚出生的宝宝,可以在出生3个月内,到生产的医院换取正式出生证明时更改。正式的出生证明上面的名字是孩子的正式名字,一经打印很难更改。因为出生证明是有编码的,普通人员无法更改,而且申请改写过程十分麻烦,可以在给宝宝上户口的时候更改孩子名字。在用出生证明办理上户后,然后在办理名字变更时,不想用的出生证明上的名字,就会变成曾用名出现在户口本上,这个时候可以用宝宝的正式名字上户口。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新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版式有所不同。
不一定需要使用出生证明上的名字。
因为某些原因个人可能会更改当前的名字,比如婚姻登记、性别发生变化等。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_a***_]途径进行更名申请,并在户籍内注明法定更名的事项。
只有在出生证明上的名字与现在的名字一致时,才会在户口上使用出生证明上的名字。
对于孩子起名用字,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2、违背民族良俗的; 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 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 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摘自《我国孩子起名不能随意用字》我认为给孩子起的名与共和国元首的名字相同是不被允许的。
办理出生证家长要先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名字按照家长填写的名字打印。出生证一旦打印签发任何信息不能改,医院没有改别人名字的权力。
出生医学证明有三联(正页、副页、存根页),三联是一张纸的整体,不能私自裁剪,存根页是签发的医院剪下保存,副页是去上户口时派出所剪下粘贴在入户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粘贴处上由派出所保存,所以户口本的名字应以出生证的名字为准,如需更改新生儿名字可以拿着出生证到派出所上户口,然后在派出所户籍处改名字,出生证上的名字就作为宝宝的曾用名填写在户口本曾用名栏了。不影响出生证的使用。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注意其法律用语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在法律上,“可以”是指你这样做也行,不这样做也行,例如“可以向人民******”是说的当事人可以***,也可以不***。而“应当”则是必须的意思,不做为则是违法行为,如“对于人民***的[_a1***_]判决,被执行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就要被依法强制执行了。那么,“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并没有排除随其他人的姓氏,甚至可以自行另选编一个姓。所以子女随爷爷的姓是完全可以的。
但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其姓名应当由本人或父母同意。父母同意,而有认知意识的本人不同意的,父母则侵犯了子女的姓名权;对于没有形成认知意识的幼儿,父或母只有一方同意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如果同意方强行或擅自决定,则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侵权行为即为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也就是被侵权人不同意就应当改回来,如果经协商取得了被侵权人的同意也可以不改为回来。
我国现有法律中好象没有什么关于小孩该姓什么的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小孩取什么姓完全可以自由选择(一些侮辱或禁忌用语可能会不允许)。至于以后改名~``参考以下两条:)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在实际生活中,子女除随父或母单姓外,随父母复姓的也不乏其人。按照“法无明文则不禁止”的原则,只要父母同意,子女的姓氏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也就是说孩子可以随爷爷的姓氏。(只是有一点不明白,难道爷爷的姓氏与父亲的不一样?)
至于姓名变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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