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有趣的公司起名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有趣的公司起名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答:
一、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名义股东)订立合同,
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实际出资与代持股权的法律关系;约定出资义务人;公司利润分配的归属;约束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与义务;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方法等内容。
隐名股东应保存好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实际出资人的身份。
与名义股东订立合同时,最好应由名义股东配偶、父母等共同签署,以避免名义股东死亡时,其代持的股权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及继承的争议。
名义股东是没有实际出资,但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在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名义股东将其股权转让、质押给第三人的,并不当然无效,只要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是合法有效的。
实际出资人应***取必要措施,防止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而侵犯其合法权益。如前所述,首先应在双方的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必要时将其代持的股权,质押在实际出资人或实际出资人指定的人名下。
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名义股东方可正式变更为公司章程记载的并可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股东。
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将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实际情况,告知公司其他股东,让公司其他股东出具同意实际出资人可随时变更为实际股东的书面文件。
1.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2.题主已经向公司出资,只是相应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这种情形下出资人可以和名义股东签署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在代持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3.法律虽然不否认股份代持行为,但也不提倡。在代持情况下容易发生股权归属争议、追索出资争议等***。最规范的情况还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规范的对公司进行投资;
4.概括而言,在股权代持情况下对实际出资人具有如下风险:股权被名义股东转让、质押,因名义股东负有债务股权被查封、强制执行,其他股东不同意情形下无法成为登记股东等。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会发生因出资不足而被追索出资,公司未规范清算注销情况下被公司债权人追索等风险。
供参考。
这种情况,题主应该是隐名股东,但隐名股东不是随随便便当的,一般我们都会建议如果投资人不希望显明,那么最好找值得信任/或者能够控制的人做显明股东,最大限度地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样的建议给到题主。
在找到值得信赖的人做显明股东后,还需要先小人后君子,签署一系列的协议,包括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公司章程的关键条款必须把关。这是法律文件上的建议。
其次,在公司架构方面的建议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派自己信任的人进行管理,公司公章由自己人进行保管,在审批流程方面必须规定金额大于某个数值时必须要由某某进行审批(这人是你的线眼),把控公司大额资金的流向。另外,在董事会设立方面,最好有一半以上是自己人,听的是题主的指挥枪办事。
由于法人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题主在公司不担任任何职务,那就必须通过可信赖的人来把控公司的情况,以运筹帷幄于千里之外。最关键的两个法律风险就是钱被卷跑了,另外一个就是钱被乱用了。
如果觉得[_a1***_]的操作非常复杂,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来解决。如果说不舍得出钱请律师,有个比较粗暴简单的方式,就是把投资关系变成借贷关系,系与股东与法定代表人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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