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分公司另外起名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分公司另外起名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国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八条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以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都应该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在同一家单位的工龄,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应按照工龄予以经济补偿。另外,全部工龄还会影响带薪年***天数、医疗期等。
第一,拒绝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这时候,一个员工的力量有限。员工应该团结起来一起拒签,这样就会给企业施加压力,很容易谈判成功。
1、要求企业继续按照上一个劳动合同续签的法律责任,给予提供无固定期限合同。
2、书面承认工龄顺延,可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写到新合同中去。
第三,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
总之,企业的这种“擦边球”行为,一般都是通过软硬兼施的手段让员工“自愿签字”或“主动放弃”一些权益,才能顺利实现的。因此最关键的因素还是员工本人。无论企业耍什么花招,[_a1***_]要大家坚持到底,拒不签字,企业也是无法得逞的。
如果你作为老员工就真的先办理离职,在办理入职的话,你就妥妥地上当了。
一、 用人单位为什么让十几年的老员工先离职再入职呢 ?
有很多社会责任感不强的企业,往往通过打压老员工,认为老员工就应该早点离开企业或者不承认历史贡献,他们对企业的贡献现在已经不大了,然而他们并没有想到老员工的青春都耗在了这个企业,谁来给补偿呢?
单位这么做,其实是基于2点:
既然自身的切身利益受到了用人单位的非法侵害,那么作为当事人一定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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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迎风确定,公司要求老员工办理离职后重新入职新注册公司,不合理更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西门重点提示:劳动合同是我们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伞,任何单位都不能因为用人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者[_a2***_]人的变更而改变合同的内容,更不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重新注册公司其实就是用人单位名称变更,依法可以延续原来的劳动合同,根本没有必要与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再重新入职新注册公司。如此作法等于变相逼迫老员工离职后,让员工以零起点重新入职,是违法的。
公司如此煞费苦心是有其目的的,说白了就是为了剥夺老员工的工龄。
这有何用?西门慢慢给大家来剖析。
为了保持活力,所有公司往往会通过引进新员工,淘汰老、劣员工这种换血方式优胜劣汰,来实现新旧更替,满血前行。
但是要淘汰员工的话并不那么容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工龄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
因此,有的不良单位往往会***取各种手段逼迫员工自动离职,以达到逃避补偿或者赔偿问题。
如果达不到逼迫员工自动离职的目的,就会巧立名目变相剥夺老员工的工龄。
西门提醒大家:公司要求老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再重新入职新公司,是公司为老员工挖的一个大坑,千万不要掉下去。如果你上当了,一旦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辞退你),你就会失去你以前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或者两个月工资的理由。
遇此情况可与公司依法协商,解决不下的话,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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