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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重婚罪,同居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的,你和几个人同居,法律都不会干涉!重婚罪指的是在法律上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通俗地说,一个人在同一时期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结婚证的行为!当然,也有特例,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事实婚姻,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合法婚姻的行为也可认定重婚罪!比如,一个人在老家结婚生子,然后跑到深圳,认识一个女的,偷偷办了个***结婚证,和邻居朋友单位领导说深圳女是我老婆!还在深圳摆酒宴,还把夫妻合法财产全部给深圳女,最后东窗事发!但是如果那个人没有和人领证!同时和几个人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主要是维护宪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但其权益受到伤害,法律也会酌情保护,前提是不得损害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孩子是无辜的,所以,同居所生非婚子与婚姻生子是平等的权益!因此,渣男同时和几个女人同居,谁先领证谁[_a***_]!
谢谢邀请;怎么会有这么不懂法的人,在当今的年轻人里,连什么是同居,什么是合法的夫妻都分不清,不能不说是时代的悲哀,看来法治必需得继续深入人心,才能使一些人彻底脱掉法盲的帽子。
正如楼主所说,黄某与杨某同居生了孩子,同时黄某又跟李某同居生了孩子,黄某是不是涉嫌重婚的这个问题,首先,我就可以明确的答复你,婚都没结,哪来的重婚呢?只能说黄某是个渣得不爱渣的男人。
在上个世纪94年2月1日前,我国在婚姻上***取的是铭文法和习惯法相并重的原则,只要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组成了家庭,生了孩子,依据习惯法就成为了合法的夫妻。事实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才有追究黄某重婚的法律依据。
94年2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后,就废除了事实婚姻,把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生孩子,看成是非法同居。这种婚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就不受法律保护。虽然违法,但是不犯法。想分手自行协商解决,想告到***连门都没有。
如果黄某与杨某生活在一起,生孩子是领取了结婚证的,后来黄某又与李某生活在一起,领取了结婚证生孩子。这在法律上黄某就犯了重婚罪,可以入刑追究刑事责任。黄某与李某,杨某两个女人都没有领取结婚证,生了孩子,未婚生子的事情大有人在,没有法律的约束,都是自由身,要追究重婚罪,就没有法律的依据,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黄某和两个女人同居,两个女人的利益虽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生下来的两个孩子,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受社会歧视。依法两个女人可以将黄某告上当地的人民***,要求黄某承担起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责任和义务,在法律上能够成立,法律是支持的。
自然是构成了重婚,一个女人最大的悲哀就是将自己生孩子的能力如此贱塔,而且这个贱是***的贱,和不同的男人保持不同的同居,而且还分别生育孩子,那么对于生下来的孩子来说,根本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母亲,而是一个没皮没脸的女人,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是违反了婚姻法,在最新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在自己婚姻内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而对方明知已有婚姻,那么就按重婚罪论处,至于说重婚罪的处罚,根据具体情节而定,而法律的处罚范畴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拘役。
当然,至于说女子黄某到底属不属于重婚罪,那自然有***去判决,具体情况到底是怎么回事?也不得而知,至于说黄某到底和杨某和李某谁登记结婚,还是没有登记,只是和二人之间一个同居,而不是登记结婚,这也是一个审判的重要依据。
先不说女子的行为到底够不够成重婚,在道德的范畴来说,女子如此不珍惜自己,与不同的男人保持同居关系,已经是丧失了基本的人性,而且还在同居过程中分别生下了孩子,这就是对孩子的极度不负责任,这才是最为可悲可恨之处。
一个人要有起码的自律能力,要自爱,如果一味地放纵自己,不珍惜自己的名声,不珍惜自己的身体,迟早会后悔,这种[_a1***_]伤害会留下永不磨灭的伤痛,年轻是资本,可是资本不是说滥情,将自己的年轻漂亮当成滥情的资本,那样就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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